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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关评审程序增加法院重审规定

2014-02-18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执行法院判决的重审案件审理,《商标评审规则(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作出重审决定、裁定。

  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