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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局背后的骗局

2014-02-07 浏览次数:

  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的骗术并不高明,却能让几家饭店的老板频频中招,全因他抓住了受害人的心理。

  2012年4月的一个上午,被告人刘某来到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附近的十字路口,以帮其到泰兴拉货为由,临时雇佣驾驶货车为业的陶某。当天中午,被告人刘某乘坐陶某驾驶的货车来到泰兴。刘某谎称先吃午饭再拉货,将陶某带至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东路某饭馆。点了一桌的饭菜后,被告人刘某叫来了老板毛某,谎称尚有其他人前来就餐,需要借用摩托车去接人。老板不疑有诈,立即将自己的大运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952元)借给了他。随后被告人刘某驾驶该摩托车至泰兴市张桥镇,又以租车去常州拉货为名,与驾驶货车为业的黄某取得联系,并以该摩托车为抵押,向黄建梅借得人民币750元,后至常州逃匿。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查明,报告人刘某利用类似的手段向另一位饭店老板陈某骗得铃木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939元),并销赃至泰兴市某摩托车修理部,得赃款人民币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诈骗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泰兴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后语:随着诈骗案件频发,人们对各种各样的诈骗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警惕性,骗子也开始变换新招术。在本案中,骗子精心设计了一个骗局,还邀请了完全不知情的“托”,可谓用心良苦。但是,骗局千变万化,目的却只有一个——骗取钱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临近年底,也是骗子活跃的时间,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的头脑巧妙应对,以免使个人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