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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禁浴条款应修改

2013-11-13 浏览次数:

  针对商务部近日征求意见的《沐浴业管理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11日南京天下公等全国18家公益机构联名致信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这18家机构建议:删除艾滋病患者不得入浴的条款,改禁止性信息为提示性信息,建议有条件的顾客选择在家单独沐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