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入选省高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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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冰 通讯员 尹明生)10月29日,记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由该院主审的邓某某等三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入选“江苏省高级法院危害食品安全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多次至南通市海安县等地,以每只1—3元的价格收购养鸡场的病死鸡进行加工,分割成鸡腿、鸡翅等产品销售给被告人夏某某、朱某某等人,共计得款约2150元。2011年下半年,夏某某、朱某某明知邓某某向其销售的鸡腿、鸡翅是由病死鸡分割而成,仍先后多次购进鸡腿150千克,鸡翅50千克,加工成熟食后在其各自经营的摊位销售,分别销售得款人民币约3600元和900元。2012年2月21日,邓某某加工病死鸡时被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当场查获鸡腿、鸡翅、光鸡、带毛鸡计204千克。经鉴定:该批鸡中含金黄色葡萄球菌、奇异变种形杆菌,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夏某某、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邓某某等三被告一年九个月至七个月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