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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应有期限应有淘汰制度

2013-07-03 浏览次数:
  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如何完善驰名商标制度一直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搞终身制得到大家一致认可。

  白志健委员建议,驰名商标认定后应有期限规定。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处理驰名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和认定主体进行了规定。为了避免短时间内出现同一种商标多次进行认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白志健建议在法律中对驰名商标认定作一个时限性规定,对商标认定的有效期规定为3个月或者半年内有效。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锋建议,驰名商标持有不能实行终身制,应有评判标准和淘汰机制。他说,目前社会产能过剩,可精品又不多,连好奶粉都要从国外买,驰名商标的信誉社会很难认同,但这不全是驰名商标产品问题。要从源头上严格把关,驰名商标认定和发证机关必须要有规范管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一劳永逸,要建立淘汰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