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06-13 浏览次数: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