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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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标准低的地区注册,向劳动标准高的地区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按低标准执行,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异地派遣设立分支机构作出专门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原许可机关,并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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