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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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2007-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7月6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 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 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 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环管〔1994〕140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修改内容:删除其中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