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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搭建维权之桥

2013-03-22 浏览次数: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1年原告甲公司先后三次向乙公司购买同种药品后销售给某医院,医院在使用该药品过程中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出药品不合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劣药论处,医院被课以罚没款25万元。后医院将上述款项从甲公司货款中扣除。甲公司将此事告知上述药品的生产厂家丙公司要求处理,但丙公司未有答复,后甲公司又查明丁公司是该药物的全国总经销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及丁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药品作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现丙公司生产的药品经由丁公司向全国销售,该药品被有权部门认定不合格,造成了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丙公司作为生产者、丁公司作为销售者对甲公司都负有赔偿义务。

  甲公司在追偿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法院敬告各位消费者,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季菲 陆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