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失火状告生产商 举证不能最终被驳回
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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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泰兴法院判处一起汽车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为无法提出相关证据,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消费者顾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在首次保养以后,顾某发现汽车存在“打开电门方向盘抖、油表报警”故障,就将汽车送到指定的4S店维修。4S店经过认真检查后认为汽车性能正常,没有采取任何维修措施。2011年2月的一个晚上,汽车突然起火,被烧得面目全非,随后公安消防大队经过勘察,排除了人为纵火的可能。顾某遂至法院起诉,认为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某汽车公司及4S店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汽车公司要求对汽车发生燃烧是否是质量问题所致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汽车损毁严重,鉴定机构无法开展鉴定工作;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也仅排除人为纵火因素,无法证明车辆发生火灾,是因为产品质量缺陷所引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要求顾某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汽车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并且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顾某不能举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产品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与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受害人应当就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后果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法院敬告消费者,要想打赢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索赔的同时也应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积极收集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有理有据,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泰兴法院 许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