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石墩 自己受伤仍判刑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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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晚,在泰兴市某大酒店就餐期间饮用了白酒及啤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兴市常曹公路汤庄路段时,撞上路边的石墩,致其本人受伤。后现场群众报警,出勤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93mg/100ml,属醉酒驾车。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泰兴市人民法院 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