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诈骗被判刑 不思悔改二进宫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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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系无业人员,曾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2月被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10月31日被假释。近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因犯诈骗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97700元,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法院查明,201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无锡投资经营“百嘉乐KTV歌厅”的事实,以该歌厅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先后9次骗得周某某人民币合计214700元。 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王某某已向周某某退出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周某某退出人民币107000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如。(泰兴市人民法院 甘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