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公司法》修订案确立“一人公司”

2005-11-07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00

    “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允许开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法人治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和一人公司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主要有八大改动。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二、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l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修改后的《公司法》写入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六、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七、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八、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