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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朋友车内吸毒 抓获判刑后悔已晚

2013-02-18 浏览次数:

  (通讯员  甘霖)1月22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驾驶牌号为苏MKF×××汽车将吸毒人员吕某、庹某及“飞飞”(身份不明)带至泰兴市天星闸西北侧的路边西侧,容留吕某、庹某及“飞飞”在其汽车内采用冰壶烧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10月26日凌晨,驾驶牌号为苏MKF×××的汽车将吸毒人员吕某、庹某及“飞飞”等人带至泰兴市某国际KTV南侧路东尽头北边约100米处的路西,容留吕某、庹某、“飞飞”在其汽车内采用冰壶烧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亲属主动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容留他人在其汽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