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引起伤害案 悔罪赔偿判缓刑
20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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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法院 甘霖)元月8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泰兴市济川街道涌金商业广场三楼办公室内,因琐事与沈某某发生争执,拳击沈某某的面部,致沈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审理中,被告人满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沈某某对被告人满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某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满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