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资料办卡 透支赔款判刑
20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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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元月5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因无力偿还他人债务,于2010年8月31日,委托他人提供虚假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办卡资料,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7605213016xxx的信用卡1张,先后多次套取现金计人民币19900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得款人民币14500元,余款用于支付给他人好处费及手续费。后无法联系,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 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退清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原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退清赃款、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