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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 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12-19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0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
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第14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