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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持枪抢劫珠宝店案犯被判处15年

2012-09-14 浏览次数:

  9月13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市法院开庭审判“3·28”持枪抢劫珠宝店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文斌有期徒刑15年。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中午12点多钟,被告人徐文斌发现国庆路某珠宝店内无保安后,戴上头盔、口罩、手套,穿上雨衣进入珠宝店并关闭店门,采用持玩具手枪恐吓店员、持铁锤敲碎柜台玻璃等手段,劫得千足金项链18条、千足金手链12条,价值人民币344670元,之后逃离现场。我市警方经过36个小时的连续奋战,于3月30日凌晨在姜堰城区一浴室内成功将罪犯徐文斌抓获。

  审理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量刑上,考虑到被告人徐文斌在监狱表现较好、此前有见义勇为行为、本案中没有人员受伤、被告人亲属主动打电话报案并上缴全部赃款赃物等因素,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