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文体 > 正文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2010-08-09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区四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为维护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制定并实施《条例》,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条例》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自觉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积极组织实施,不断提高我市全民健身工作水平。

  二、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体育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抓好宣传培训。各乡镇、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个阶段普法工作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要组织举办专题培训,让广大干部群众掌握《条例》基本内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扩大《条例》的影响力,使全民健身的理念家喻户晓,努力形成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认真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将制定新一轮全民健身计划,市体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抓紧组织力量,尽早制定我市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新时期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乡镇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制定本乡镇的全民健身工作计划。

  3.加快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好、管好、用好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设施,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要求,是服务群众健身的首要举措。要继续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特别是完善乡镇、街道、村和社区的体育健身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居民小区改、扩建,应增建公共体育设施。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中,应结合周边环境和实际,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安装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全民健身设施。

  4.继续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对活跃在农村和社区的体育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全民健身服务水平,确保培训的体育骨干在基层一线发挥作用。加强社会体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体育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活动内容,促进队伍管理规范化。

  5.广泛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充分发挥每年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结合实际,举办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月、假日体育等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体育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活动,着力打造新时期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群众参加健身。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健身活动,深入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建立《条例》贯彻落实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条例》要求,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全民健身工作。按照责任分工表要求(详见附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组织实施《条例》。

  2.确保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每年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随全市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各乡镇也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到逐步增长,确保全民健身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监督检查。为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责令整改。各乡镇也要结合全民健身工作实际,研究制订考核办法,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责任分工表

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责任分工表

    单位责任分工

    乡镇政府  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乡镇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本乡镇全民健身工作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宣传部  将全民健身工作宣传纳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安排全民健身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农工办  建立健全各级农民体育协会,培训农村体育骨干,指导开展农民健身活动,举办全市农民体育竞赛。

    机关工委  督促市级机关部门建设、完善全民健身阵地,组织指导市级机关干部因地制宜地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市级机关体育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

    文明办  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纳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镇、文明村、文明社区评选内容。

    发改委  将全民健身、城乡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市民健康水平等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建设旅游景点时,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开发体育旅游项目。

    教育局  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组织学校根据学生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督促学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定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监测。督促学校将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要求公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市队校办运动队、“一校一品”特色体育学校。

    公安局  依法保护市民参加全民健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安全,依法对健身及培训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民政局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实行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督促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依法保障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权利,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财政局  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每年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随全市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人社局  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督促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土局  严格管理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出让时,根据规划要求,将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竞买单位和个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住建局  督促指导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居民小区改、扩建应增建公共体育设施,吸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配建、增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中,结合周边环境和实际,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安装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全民健身设施。督促公园、绿地等管理单位,负责健身设施保洁等日常管理,做好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规划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编制工作,使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城市公园的规划中,安排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吸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配建、增建公共体育设施项目规划的审查论证。

    城管局  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公益广告、公益性体育彩票宣传,维护户外全民健身活动环境。

    文广新局  充分利用城乡文化体育设施为市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督促各新闻单位全面宣传、报道全民健身工作和重要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市民健身意识。

    卫生局  组织宣传健身康复医疗知识,开展健康咨询,引导群众预防健身创伤。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健身康复治疗。

    体育局  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指导体育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全民健身宣传、科学健身指导等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督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和活动。

    统计局  指导开展全民健身和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抽样调查。

    民族宗教局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市民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负责少数民族市民的全民健身工作。

    总工会  动员全市职工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团委  动员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全民健身志愿者活动。

    妇联  动员全市妇女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科协  开展全民健身科普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残联  经常举办全市残疾人体育竞赛,选拔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组队参加省、泰州市残疾人体育比赛。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

    质监局  对体育健身器材特别是在高危险性体育活动中使用的体育器材,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工商局  对申请从事营利性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体育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其它部门  动员和组织本部门员工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经常开展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充分利用本部门的体育设施资源,满足员工的体育健身需求。